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汴示范管文202221号示范区 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3.14)
发布时间:2022-03-14 信息来源:未知 字体:

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17日

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一、概述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办法》《开封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产业项目落地审批,实施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工业用地“标准地”(以下简称“标准地”)是指对国土空间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含物流、仓储等生产性服务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作为“标准”的拟出让宗地。
第三条示范区新增或盘活的工业用地,推行“标准地”出让。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工业项目、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项目,可参照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从2022年开始,示范区新增工业用地逐步实行“标准地”出让。
第五条“标准地”指标由区域评估成果和控制性指标构成。
区域评估成果包括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评价等。
控制性指标分为基础指标和发展指标。基础指标全市分行业分类型制定指导性控制标准,每2年可由市政府调整一次,示范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发展指标主要包括规划用地指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等类别。
第六条“标准地”出让应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对拟采用“标准地”出让的宗地,需达到权属清晰,征地安置补偿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且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开发条件。
二、区域评估
第七条示范区管委会按照《开封市工程建设项目“便捷开工”改革“多规合一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汴工改办〔2019〕5号)要求,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对示范区规划范围内不涉及基本农田的土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近期可选取相对集中开发建设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先行开展。
在同一区域内不同的评价事项,可以依法委托一家综合性机构或由一家机构牵头联合几家机构进行联合评价,形成不同事项的专题评价报告(表)或“多评合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第八条示范区根据区域评估成果,形成区域评估报告,作为“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制定的基础。同时,根据评估成果完善项目入驻要求,制定产业集聚区产业指导目录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九条区域评估成果、产业指导目录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由示范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供进驻产业集聚区企业无偿使用。区域评估统一组织开展后,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入驻企业单独组织评估评价。
三、控制性指标
第十条基础指标主要包括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土地产出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环境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等。
第十一条发展指标主要由规划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和经济类指标构成。
规划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限高、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人防等指标,小微企业园等标准化厂房类项目可增加总平面图。人防指标包括建设用地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条件,以及建设用地人防设施配建面积、防护等级、战时功能及互连互通等具体条件。
环境指标包括单位排放增加值、禁止建设和限制建设项目类别,已完成区域环评的地块根据区域环评细化相关指标。
能耗指标包括单位能耗增加值指标,已完成区域能评的地块根据区域能评细化相关指标。
经济类指标包括准入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单位面积工业增加值)、就业人数、亩均产值、土地税收(单位面积上缴税金)和R&D(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
第十二条实行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政策。重大投资项目、战略性产业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可按最高使用年限予以供地。其他新增用地实行“出让年期不超过20年+有条件续期”的土地供应政策。
四、出让程序
第十三条示范区在土地出让前召集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拟出让地块的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评估成果、环境容量、能耗条件等,提出“标准地”基础指标、发展指标和项目履约监管主要内容,申请“标准地”出让。
基础指标至少包括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三项指标,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依据《中共开封市委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汴发〔2020〕12号)文件精神,项目亩均投资额达到35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依据《关于印发开封市百园增效行动配套实施细则和措施的通知》(汴自然资发〔2021〕116号)文件制定的《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结合示范区实际情况,下浮40%执行。对于重大、重点投资项目、战略性产业项目,经集体研究后,亩均税收可再下浮40%执行。
第十四条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示范区“标准地”出让申请函编制“标准地”出让方案,将具体指标、相关履约要求及各方主体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文件,提交市委规划和土地委员会审查后,按程序报政府批准后对外发布出让公告。
第十五条土地成交后,受让人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与示范区签订《工业用地“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约定期限内应满足的开发建设条件,投产、达产要求以及达不到约定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项目退出等内容。
第十六条探索实施项目履约保函制度。履约保函以金融机构保函形式提交,可探索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开竣工履约保函的出具要求和担保金额比例,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和担保金额。项目用地受让人要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开竣工约定,未按期开竣工的,按合同约定在履约担保金额中扣征违约金。
第十七条示范区管委会应将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0 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 24 米,地下不超过一层,技术要求简单的新建、改扩建,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影响小的社会投资备案类项目纳入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同时,积极探索并建立带项目施工图出让工业用地“标准地”工作机制和具体办法。对带施工图出让工业用地的,由示范区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完成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并作为工业用地“标准地”公开出让附件。
五、代办制和告知承诺制
第十八条对不属于强制带施工图出让的“标准地”类型,可实行代办制。示范区指定部门或专人为土地受让人(权利人)免费提供项目开工审批代办服务。属地政务服务部门牵头协调做好 “标准地”出让地块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工作,并实行所有审批事项“一窗受理”和一个平台服务。
未带施工图出让的标准地,代办机构或代办人应会同 “一窗受理”窗口以书面形式主动告知土地受让人建设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及特定标准,土地受让人根据告知内容出具《“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并同意对外公示。信用承诺书在开封市政务服务网、开封日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土地受让人即可开工建设,相关审批部门同时根据土地受让人书面承诺容缺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对带施工图出让的“标准地”和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对带施工图出让的“标准地”,审批部门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后,土地受让人即可开工建设。
对于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大力实施一站式办理施工许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可通过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交相关材料,3个工作日内并联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告知承诺制,企业作出承诺后不再审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审查,7个工作日内并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供排水、电力接入申请,同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对标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后,由相应权限的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未通过联合验收的,由示范区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按有关规定或约定落实惩处措施。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合格的,报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达产复验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项目达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示范区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协议》约定的指标进行一次性联合达产验收。
未通过达产验收的,由示范区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按有关规定或约定落实奖惩措施。整改期后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 经市政府批准,自然资源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按约定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示范区可组织第三方以成本还原的原则进行审计和评估,对建设项目优先回购。
七、保障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示范区根据《合同》《协议》落实情况及土地利用绩效评价结果等实施工业用地退出。对符合《合同》《协议》约定的退出土地使用权情形的,可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按照事先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进行处置。对符合《合同》《协议》约定,经批准后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可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四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相应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记录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对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并查实的,可依约定或承诺采取整改、撤销许可或者禁止选择告知承诺制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发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企业承诺守信情况及按《合同》《协议》开发利用土地情况依法依规纳入企业诚信体系。
第二十六条建立示范区“标准地”出让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召集区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投资服务、行政审批等部门,重点研究、协调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标准地”出让事宜。


政策解读

http://www.kfsfq.gov.cn/portal/zfxxgk/fdzdgknr/zcjd/2022/03/1687705833082101.htm

版权所有: 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主办单位: 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办公室办公电话: 23929226     传真: 0371-23877971     政府网站标识码: 4102900004     豫ICP备2023014082号
豫公网安备 41021102000173号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6-21 15:2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