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1-16 信息来源:开封示范区 字体:


汴市监示食药罚字202243
      当事人:开封市示范区三加二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2022年07月28日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委托河南省标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油麦菜进行抽检,并于2022年08月22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为:NO:SP202207111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09月05日现场送达该检验报告,负责人姚心签收,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油麦菜,已销售完毕。
经查,上述不合格的“油麦菜”是当事人2022年07月28日在开封宏进蔬菜批发市场开封市禹王台区马超蔬菜批发商行那购买的。共计采购了“油麦菜”3千克,共计销售2.54千克,剩余的0.46千克油麦菜因当事人不卖过夜菜而扔掉。每千克进价9.2元,销售价每千克11.57元,每千克获利2.37元,共计获利6元,共计销货款29.4元。当事人进货时索要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供货方销售清单复印件一份,未索要该批次“油麦菜”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的开封市示范区三加二副食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经营者曹祖鑫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经营资质及身份;                                   
2. 河南省标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022071118)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油麦菜”不合格的事实;
3.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各一份,当事人提交的商品销售条码分组统计及验货单各一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  当事人提供的召回报告一份及照片打印件一张、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按指印确认。
2022年11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示食药告字【2022】4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麦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污染物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油麦菜数量较少,截止案件调查结束之日尚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在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油麦菜的销售,及时进行整改,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考虑到新冠疫情期间对市场主体的影响,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元整;
3.对其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麦菜”的行为罚款5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开封市建行金明支行,账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财政专户,账号:410015555190500002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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