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业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责任部门 |
1 |
养老机构备案 |
其他职权 |
示范区民政局 |
2 |
高龄津贴 |
行政给付 |
示范区民政局 |
民政事业政务公开事项标准
序号 |
重点 领域 |
事项 名称 |
公开 内容 |
设立 依据 |
依据条款内容 |
事项 类型 |
公开 时限 |
公开 属性 |
公开 方式 |
公开 格式 |
五公开 |
公开主体 |
|||||||||||
1 |
养老服务领域 |
养老机构备案 |
1.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 2.备案流程 3.办理部门 4.办理时间、地点 5.咨询电话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
第九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
其他职权 |
信息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
☑网站、微博、微信 □广播、电视、报纸 □行政服务大厅 □乡镇(街道) 便民服务中心□公告栏 |
☑文字 □图片 □视频 |
□决策公开 □执行公开 □管理公开 ☑服务公开 ☑结果公开 |
示范区 民政局 |
|||||||||||
2 |
养老服务领域 |
高龄津贴 |
申请对象 申请材料 3.办理流程 4.办理时限 5.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开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开封市高龄津贴实施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汴民文[2019]107号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高龄津贴实施管理办法第三条“高龄津贴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发放标准,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50元计发;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计发;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300元计发。” |
行政 给付 |
信息形 成之日 起7个 工作日 内 |
主动 公开 |
□网站、微博、 微信 □广播、电视、 报纸 □行政服务大 厅 ☑乡镇(街道) 便民服务中心 □公告栏
|
☑文字 ☑图片 □视频 |
□决策公开 □执行公开 □管理公开 ☑服务公开 ☑结果公开 |
示范区 民政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