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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科民政事业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养老服务科民政事业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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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业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责任部门

1

养老机构备案

其他职权

示范区民政局

2

高龄津贴

行政给付

示范区民政局

 

 

民政事业政务公开事项标准

序号

重点

领域

事项 名称

公开  内容

设立

依据

依据条款内容

事项

类型

公开

时限

公开

属性

公开

方式

公开

格式

五公开

公开主体

1

养老服务领域

养老机构备案

1.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

2.备案流程

3.办理部门

4.办理时间、地点

5.咨询电话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

第九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其他职权

信息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网站、微博、微信

□广播、电视、报纸

□行政服务大厅

□乡镇(街道)

便民服务中心□公告栏

 

☑文字

□图片

□视频

 

□决策公开

□执行公开

□管理公开

☑服务公开

☑结果公开

示范区

民政局

 

2

养老服务领域

高龄津贴

 

 

申请对象

申请材料

3.办理流程

4.办理时限

5.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开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开封市高龄津贴实施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汴民文[2019]107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高龄津贴实施管理办法第三条“高龄津贴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发放标准,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50计发;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100计发;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300计发

 

 

 

 

 

 

 

行政

给付

 

 

 

 

 

 

 

信息形

成之日

7

工作日

 

 

 

 

 

 

 

 

主动

公开

 

 

 

 

□网站、微博、

微信

□广播、电视、

报纸

□行政服务大

☑乡镇(街道)

便民服务中心

□公告栏

 

 

 

 

 

 

 

 

 

 

 

 

 

☑文字

☑图片

□视频

 

 

 

 

 

 

□决策公开

□执行公开

□管理公开

☑服务公开

☑结果公开

 

 

 

 

 

 

 

示范区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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