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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养老机构备案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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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条件:

辖区内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或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区民政局提出备案申请。

二、申请材料:

①《备案申请书》;②《备案承诺书》;③登记证书(民非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④法人身份证复印件;⑤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⑦房屋租赁协议或自建房证明;⑧消防鉴定或消防大队出具的消防合格验收证明;⑨消防设施清单。

三、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纸质佐证材料备案。

四、办理流程:

(1)办理备案申请的养老机构提供机构代码与法人信息,由民政端工作人员添加“全国民政政务信息系统”账号;

(2)养老机构申请备案人员登录账号,在“全国民政政务信息系统”上填写机构信息,并将《备案申请书》、登记证书、《备案承诺书》等材料扫描件上传至系统;

(3)向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提供盖有机构公章的申请材料;

4)民政局收到养老机构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后,进行网上审批: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上所列条件的,审批通过并出具备案回执;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将审核结果反馈申请人并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五、备案变更: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民政局申请备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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