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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对象认定条件、补贴标准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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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条件:

示范区辖区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公建民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依法办理养老机构登记(注册)且在民政部门备案。

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前,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设立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申请对象应为新建(改扩建)且其设施符合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养老服务质量安全等标准,并经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达标。

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当年无违法犯罪记录。

法定代表人诚实守信,当年未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存在严重的失信行为。

法定代表人严格履行《备案承诺书》的承诺,不存在违反备案承诺的事项。建筑及其设施等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医疗卫生、餐饮等服务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机构应承担责任的)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被核实的服务质量投诉不超过3次。

二、补贴标准:

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自建用房按每张床位2000元的标准(分5年,每年每张床位400元),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按每张床位1000元的标准(分5年,每年每张床位200元)。

三、办理流程:

申报: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每年6月底前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登记、注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

设立许可证书或登记备案证书、注册登记副本及复印件2份。

《开封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2份。

核定:

区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核实,按标准给予补贴,填写《开封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审核表》、《开封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审批表》。

区民政部门与区财政部门每年8月底前将建设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将市级补贴资金下达各区,由各区向养老服务机构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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