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管委会工作安排,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核,现提出以下法制审核意见:
一、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在全区范围内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进一步提升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法律依据
该草案的主要依据是:《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54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开发区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汴政办〔2022〕8号)等文件。
三、审核意见
(一)草案第一部分【总体要求】第三条【工作目标】规定“示范区内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制+标准地模式,实现全承诺、拿地即开工”,豫政办〔2021〕54号文对政府审批时限进行了限制,此是审批部门应当遵守的义务,建议送审单位考虑增加审批时限条款: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政府审批时间压减至40个工作日以内。
(二)本草案包括但不限于第二部分【重点任务】第一条【统一报建事项清单】中规定了“同步审批事项”,此为专有名词,建议与省、市相关文件保持一致,修改为:保留审批事项。
(三)草案第二部分【重点任务】第二条【统一优化审批流程】第一款【政府统一服务事项】中规定“对供地阶段原来由企业办理的事项,调整为政府提供统一服务,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供地前并联完成,向企业出让净地”,依据豫政办〔2021〕54号文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并联完成事项向土地出让净地的时间节点为土地出让前,建议送审单位修改本条款与省文件表述一致。
(四) 草案第二部分【重点任务】第二条【统一优化审批流程】第二款【企业作出承诺事项】中规定了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属于保留审批事项,将此事项规定为企业作出承诺事项不当地加大企业责任,建议送审单位修改本条款与省文件相同: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审批的事项。包括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部分前置条件等3个事项。
(五) 建议草案第二部分【重点任务】第二条【统一优化审批流程】第三款【同步审批事项】修改为:3.保留审批事项。保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等6个事项。
(六) 草案第二部分【重点任务】第六条【完善承诺制改革配套制度】第二款【规范项目操作流程】中规定:政府部门应当在签订出让合同和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在现实生活中签订出让合同与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并非总是同一时间,以此两者为限与豫政办〔2021〕54号文规定的仅以签订出让合同为限相比,可能会不当地限制企业的权利,建议送审单位酌情考虑修改本条款与省、市文件表述一致。
(七) 草案第三部分【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办事流程】第二条【企业承诺事项实行承诺即审批】未对不属于本范围的项目如何处理进行规定,建议增加:需要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两高”项目、涉煤项目、项目增加值能耗高于本区增加值能耗的项目,以及不符合承诺准入条件和标准的项目,需单独进行审批。
(八) 本草案属于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请送审单位履行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等法定程序。
(九) 以上意见,请起草单位参考并结合实际情况予以修改。
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