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龙土补偿公告〔2023〕第3号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辖范围内)为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杏花营镇枣林社区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开封市2023年度第二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一:陇海十路,十三大街至十四大街。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
龙亭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辖范围内) 杏花营镇枣林村集体土地1.9917公顷,农用地1.9917公顷(耕地1.8874公顷,林地0.0952公顷,园地0.0091公顷);该批共计1.9917公顷。
四、拟征收土地目的
交通运输用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情形。
五、补偿标准和方式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单位:万元、万元/公顷
被征地单位 | 所在区片 | 面积 | 补偿安置费标准 | 补偿安置费 |
枣林村委会 | 4102010402 | 1.9917 | 103.5 | 206.14095 |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汴政〔2021〕16号)规定执行。由所在乡(镇)、村(社区)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共同清点、签字确认,按照标准据实核算后,将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杏花营镇枣林社区,由村(居)民委员会统一将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
六、安置办法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安置采取货币方式和社会保障方式进行。
(一)货币安置
将征地补偿安置费206.14095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
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执行。
七、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涉及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以户为单位,于30日内到所辖区乡(镇)政府办理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登记。
八、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30日内以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书面形式向开封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出听证申请,并将书面材料送达开封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联系电话:0371-23876986。
特此公告。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