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场)办、区直相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汴政〔2008〕52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汴政办〔2008〕79号)和《开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建立健全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意见的通知》(汴政〔2009〕69号)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工作。现就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
(三)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四)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五)被推荐项目应在一定群体或社会生活区域内世代传承并活态存在。
(六)制定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明确保护措施。要重点加强对项目文化内涵的研究和传承人的保护。
二、申报主体
(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可向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由区文化行政部门受理后经专家评审筛选。推荐主体不是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获得推荐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二)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提交各方同意联合推荐的协议书后,可联合推荐。
三、申报材料
(一)推荐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保护单位、项目保护计划等(见附件1)
(二)推荐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三)推荐申报视频、图片等材料。(见附件3)
(四)其他材料: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四、工作程序
(一)有申报意愿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
(二)区文化和旅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推出正式建议名单。
(四)区文化和旅游局在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论证后,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报区政府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听取传承人、传承群体、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认真组织遴选推荐申报项目,确保质量。
(二)严格把关,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力求推荐申报材料精炼、准确、真实可靠。要对保护单位的资格、保护能力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保护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
(三)根据有关规定,各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应认定具体承担申报项目保护与传承工作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并在申报书及相关材料中予以明确。对保护单位的资格,保护单位的代表性、制定和实施保护计划的能力进行认真审核。申报工作中要充分调动有关传承人积极性,吸收其参与项目申报材料准备和保护计划制定工作,保证保护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
(四)项目申报书要制定详实、具体可行的保护计划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有适当的配备经费。
(五)凡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未确定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申报项目具有较大争议的、超过申报时限的,一律不予受理。
(六)申报时限:申请材料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和电子版(U盘拷贝)务于6月26日前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化和旅游局非遗科,逾期不予受理。
(七)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特此通知。
联系单位:示范区文化和旅游局联系人赵汉卿
联系电话:0371-23689129 13781129301电子邮箱:jinmingwenhua@163.com
联系地址: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八大街海汇中心B座8011室
附件:
1.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书
2.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材料具体要求
3.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视频、图片及辅助材料制作要求
2026年4月9日
豫公网安备 410211020001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