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乡、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绩效,创新社会治理,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豫财综〔2022〕91号)有关要求,我们编制了《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预算时,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资格的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项目,应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同步编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二、各购买主体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根据单位履职所需确定购买服务事项,以事定费,申请相应财政预算,不得以服务事项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约束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应严格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实施。
附件: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暂行)
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