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化和旅游局决定开展2025年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熟练掌握并承续某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从事该遗产项目15年以上),在该领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较大影响;
(二)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
(三)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申报范围和名额
(一)申报范围
1.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无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
2.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
3.省级、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虽已有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根据传承工作需要,确需增补的;
4.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虽已有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根据传承工作需要,确需增补的。
本次申报工作重点关注前三个项目。
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目前在项目领域内有较大争议的传承人;
2.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
3.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活动的;
4.群体性较强,难以确定代表性传承人的。
(二)推荐名额
1.无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每个项目申报名额不超过3人;
2.区级非遗项目中已有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每个项目申报名额不超过2人;
3.省级、市级以上非遗项目,确需增补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要从严掌握。
三、申报程序
(一)具备条件的传承人可向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并准备申报材料;
(二)项目保护单位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后可向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化和旅游局推荐,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传承人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对推荐人选进行实地考察或集中考核。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评审委员会初审结果进行审议,拟定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建议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审议意见和推荐名单,并形成推荐报告(包括推荐过程、推荐人基本情况、公示情况及推荐意见),报送至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化和旅游局。
(四)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化和旅游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研究审定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四、申报材料
(一)《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2025年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书》(见附件);
(二)附属材料,主要包括反映推荐对象技艺水平、成就的证明材料等;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传承人得以世代相传,加强传承人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各文化站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和遴选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和推荐对象的代表性。
(二)做好信息公开,履行告知义务。在申报工作中,对于代表性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应详细告知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同时,对推荐上报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基本信息在县(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官方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三)对于在推荐和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化和旅游局将取消推荐和评审资格,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申报人存在较大争议、超过申报时限的,一律不予受理。
请各项目或保护单位于2025年3月21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2份报送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地址: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海汇中心B座8011文化和旅游局。
联 系 人:赵汉卿
联系电话:0371-23689931 13781129301
附件:1.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2025年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书
2025年2月21日
豫公网安备 410211020001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