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示范管文〔2022〕99号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划定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
自2022年8月26日至2027年8月25日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塑料围栏、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补猎;禁止使用夜间照明狩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河南省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国家和河南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科学研究,疾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本通告自2022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2年8月26日
政策解读
/portal/zfxxgk/fdzdgknr/zcjd/2022/08/168770583309428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