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村宅基地 和村民自建住房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19 信息来源:开封示范区 字体:

《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实施细则(试行)》是立足我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现状,通过开展调研的方式深入了解分析农村住房建设存在的突出矛盾、基层审批建房困难点以及农村村民对于农村建房的合理需求。

一、制定《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目的和意义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宅基地作为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管好用好宅基地,最为关键的是进一步理顺宅基地的管理关系。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和宅基地,审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土地资源浪费,不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制定《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实施细则(草案)》,将会进一步压实责任、理顺管理关系,宅基地管理也将会更加顺畅,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节约和保护耕地,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法律依据

该文件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2021]63号)《开封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汴政 [2021] 40号)《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宅基地面积:2020年龙亭区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中的耕地数除以开封市统计局发布的《2021开封统计年鉴》中,示范区和龙亭区2020年底乡村人口数之和,计算出龙亭区人均耕地大于667平方米。开封属于平原地区,示范区位于城郊接合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文件,示范区管辖范围内,城镇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除城镇郊区外,其他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  

(二)农村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因结婚确需分户建房或危房确需改造、重建的建设行为。村民建房必须依法申请办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住房用地面积:是指所建住宅建(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住房、厨房、杂屋等用地。

(四)农村村民:是指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相关文件: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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